“黄码”后不报行程不接电话?小心被开涉疫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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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仍不能松懈,大家都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主动接受防疫规定的安排。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人员拒不服从防疫防控工作安排。近日发生在永仁县的一起案例值得关注与警醒。

大理籍男子左某到永仁县务工,在健康码呈“黄码”后,不仅没有主动向所到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行程信息,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终被永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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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次密接人员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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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永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来的协查管理回复函,函告有一名次密接人员左某目前进入永仁县辖区。

接到函告信息后,永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左某,但左某一直拒不接听。工作人员多次发信息,告知左某为新冠肺炎疫情次密接人员,要求左某配合健康管理工作,左某均未回复信息。工作人员又向左某户籍地的亲属了解其去向,未果后又多方开展调查工作。

6月18日,永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宜就镇某工地找到左某,宜就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对左某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核酸采样、同住施工队全员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

永仁县公安局接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情况反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左某于6月14日到永仁县宜就镇某工地务工,6月15日,其发现本人健康码呈“黄码”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永仁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来(返)永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报备义务,接到流调溯源电话时拒接拒听,收到疫情防控风险提醒信息后不主动配合健康安全工作,故意隐瞒相关情况。

到案后,左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永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左某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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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妨害防疫工作

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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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简称次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其中与密切接触者接触频繁的家属和同事等是重点。

如果被判定为以上次密切接触者时,请不要慌张,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感染新冠病毒。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开展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可有效阻止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中的潜在感染者与其他人群接触,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还可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中的发病人员早发现、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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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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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安危与共,没有人能独善其身,每个人都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共筑防疫防线,务必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切不可“任性”妨害防疫工作,做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对于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永仁县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类传染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编辑:肖思宇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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