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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
孩子的出行安全丝毫不容忽视
最近,在贵州纳雍县
有4名驾驶人因严重超员运载学生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

2022年5月30日、3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了4起“黑校车”类危险驾驶罪案件,杨某、吴某、邓某、卢某4名被告人均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10220元不等。



案情回顾

杨某驾驶没有资质的“校车”从纳雍县寨乐镇五星村**幼儿园、五星村**小学接送学生,2022年3月28日,被毕节市纳雍县交警查获。







2022年03月31日,吴某驾驶未取得校车资质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阳长镇**小学搭乘17名学生往阳长镇海子村丫口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阳长镇海子村冒水洞路段时,被毕节市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19人,
2022年3月22日9时许,邓某驾驶牌号为贵BCJ***的白色越野车从纳雍县鬃岭镇祠堂村往纳雍县阳长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纳雍县鬃岭镇河坝村河坝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2年3月27日,驾驶人卢某驾驶牌号为贵F60***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当日16时,当车行驶至纳雍县老凹坝乡街上社区三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