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人:最新《条例》,事关医保缴费、待遇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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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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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各项条款从小切口、大民生的角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坚持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围绕参保筹资、待遇享受、经办管理等方面对医疗保险等各项业务进行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有效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参保条件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

昆明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待遇享受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中断、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的,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以选择按照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换前已经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1%、88%、85%;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9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3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0%;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即纳入大病保险进行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58万。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苏应娜、卜圆圆

审核:雷霞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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