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盐津发生山体滑坡,失联人员不幸遇难
来源:云南法制报2022-07-12



捏造事实 向法院起诉维权
2014年至2015年间,孙某某、程某向胡某某借款100余万元,双方约定届时还款。2021年11月,原告胡某某到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程某,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程某偿还借款加利息共计25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谁知通过答辩及证据调取后,剧情发生大反转。
庭审中,孙某某、程某答辩称,100余万元借款已还清,剩余100余万元的利息纯属胡某某捏造事实,并提交了自2014年至2016年间自己给胡某某的转款证明;法院向银行调取了胡某某账户资金明细,查明孙某某、程某已将100余万元欠款通过A、B公司账户最终转至胡某某个人账户。
其间,承办法官反复询问,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仍故意隐瞒孙某某、程某已还款的事实。

妨碍诉讼秩序 处罚款2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于胡某某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叙述,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处罚意见,书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州中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胡某某复议申请。

释 法
妨碍案件审理构成犯罪的
可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理应文明诚信诉讼,依法理性维权,切忌抱着侥幸心理,信口开河地作一些虚假陈述,任何不法企图都掩盖不了客观事实,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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