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见官率持续提高,省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云南法制报

7月6日,
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发布了2021年
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及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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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总量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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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俊介绍,2021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7068件,同比上升54.19%。新收行政二审案件2544件,同比上升6.22%。新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641件,同比上升31.89%。行政诉讼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784件,裁定准予执行2306件,准予执行率为82.83%。


从行政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看,2021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不履行职责及行政协议类等,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78.41%。同时,涉诉行政行为类别也有所增加,如涉行政命令、行政监督、行政允诺等新型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且增长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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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败诉类型多见于城建资源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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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3%,比上年减少5.24个百分点,其中,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256件,判决撤销行政行为371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53件,判决变更17件。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领域。


2021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为58.51%,同比上升11.36%。其中,玉溪、昭通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高于70%。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成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为府院共识,协调调解工作得到加强。经过协调化解矛盾,一些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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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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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继续提升,出庭应诉率已达77.38%,同比增加6.88个百分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657人,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21.58%;部门正职负责人(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714人,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23.45%,同比增加13.95个百分点。


2021年,全省法院就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等问题,共向全省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62份,行政机关向法院反馈39份,司法建议反馈率为62.9%,同比上升14.4%。


小编选取了
其中的四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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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死亡后捐献器官但无死亡认定时间 工伤能否成立



案情


戴某鹏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其接受单位指派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发生左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昏迷休克,2019年9月3日8时40分送医治疗,9月4日23时20分经医院专家组确诊,戴某鹏已达临床脑死亡标准,确认脑死亡。其家属得知病情后,要求进行器官捐献。医院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鹏相关器官做维护处理,直至手术完毕器官捐献完成后,出具证明宣告戴某鹏9月6日15时28分死亡。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戴某鹏为工伤,市人社局依据死亡证明载明时间,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住建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抢救时间48小时,但该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器官活性以完成器官捐献,并非基于戴某鹏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失。器官捐献是护佑生命、无私奉献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值得褒扬和鼓励。市人社局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故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死者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延续了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价值追求,决定捐献死者器官。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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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竞得项目 政府拒退保证金成被告



案情


为开展城市综合体项目合作,楚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与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新合公司向市政府指定账户汇入5000万元作为项目诚意金,若新合公司未能竞得全部项目地块,市政府应在新合公司发出通知后3日内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后新合公司支付了项目诚意金并参与竞买,但未竞得全部项目地块。2020年1月4日,新合公司致函市政府,要求退还项目诚意金,但市政府未按约退还。新合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退还5000万元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与新合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系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判决市政府向新合公司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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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第三人赔偿金额大于工伤保险核定金额 拒赔工伤险



案情


杨某娥等五人系吴某雄的近亲属。2020年3月吴某雄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娥等五人与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已支付完毕。后杨某娥等五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云龙县社会保险局认为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已经大于工伤保险核定金额,故决定不再支付。杨某娥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承担的是人身意外商业险赔付责任,工伤保险金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获得经济补偿的行政待遇。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故判决撤销云龙县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对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是否仍应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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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行政机关尚未完成法定催告程序 裁定不准予执行



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以下简称西山分局)于2021年6月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喷漆作业环保要求,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西山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西山分局于2021年4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登载了督促履行义务的公告,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网站的公告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公告期限未届满,西山分局尚未完成法定催告程序,故裁定不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明确告知履行义务期限、履行方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未依法完成催告程序,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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