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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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来源:“雪域清廉”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瑄怡  

二审:李杰   终审: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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