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迪庆日报传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枪涉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雪域清廉”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瑄怡  

二审:李杰  终审:张国华

迪庆日报传媒
.努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
迪庆日报传媒

迪庆日报传媒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迪庆日报传媒"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