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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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涉枪涉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雪域清廉”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瑄怡  

二审:和泰君  终审: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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