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因被电动自行车撞伤致十级伤残,失去了本就微薄的收入,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起诉至法院,又因对方的上诉再起波澜……这时,法律援助的介入,给这名维权者带来了希望。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胡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上被一辆疾行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导致其腿部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该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某是一名美团骑手,虽然承担了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本身并无多少偿付能力。胡某某迫不得已,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9月,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但次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援介入
就在案件发回一审重审期间,2021年3月,胡某某在弟弟的陪同下向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周虹律师作为胡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此外,本案还存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冲突的情形,为避免胡某某因举证不利导致败诉,法援律师在综合考量及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选择了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
最终,经过法庭审理,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4004.03 元。2022年5月,胡某某领到了涉案赔偿款,后续治疗得到了保障。供稿: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