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经营秩序,降低运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治体,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等文件精神及云南省体育局、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将组织我县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就办证工作通知如下: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4号修改);
3.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4.《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云审改办发〔2017]9号文,2017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
5.《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加快实现“一网通办”的通知》(2019年6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特急通知);
6.《云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体育局)。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和部门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
(1)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2)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宜良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宜良县教育体育局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
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宜良县教育体育局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主体的场所、场馆。
(二)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详见附件1);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相关体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同时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必须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检查合格后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宜良县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许可。
(四)宜良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2.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测费根据第三方收费标准收取。
结果物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下发日起,全县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凡符合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要求即可到宜良县教育体育局体卫艺中心(宜良县体育馆1号)申请办理;凡未达到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自行整改到位后,再按照相关要求到宜良县教育体育局体卫艺中心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宜良县教育体育局将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联系地点:宜良县体育馆1号
联 系 人:刘文坤
联系电话:13888038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