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特辑 | 十年来,云南法院审结毒品案件6万多件,判处被告人6万余人……

云南法制报

 

云南一直是我国禁毒主战场,云南高院曾是全国第一家获授权对毒品犯罪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院,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年来云南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此次选取其中4个进行刊登。

 

十年来全省法院审结60728件毒品案件

 

近十年,法院在禁毒斗争中肩负重任,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大重点边境地区整治力度,坚决摧毁境内外制贩毒团伙网络,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取得优异成绩。

 

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这十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66077件,审结60728件,判处被告人61623人,重刑率达62.13%,远高于云南其他刑事案件平均14.76%的重刑率,亦大大高于2020年全国毒品犯罪案件25.7%的重刑率。


通过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虽总体上仍是高位运行,但从2012年收案的5319件,到2018年达到8251件最高点,再到2021年下降为4209件,毒品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期间,法院审理了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毒案件——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打掉了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的糯康武装犯罪集团,依法判处糯康等五名被告人死刑,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万余克,这个案件不仅在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全国乃至全世界,振奋了中国人民的精神和正气,在海外华人中也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和支持,当地民众的安全感也明显增强,对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的贩毒集团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和立场。

 

打击黑恶团伙涉毒犯罪效果显著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组织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犯罪分子结团成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毒品犯罪。

 

云南法院在审判中已发现多起被告人,特别是青少年、未成年人为获取高额报酬或参与赌博,受境外黑恶势力人员组织、胁迫、诱骗,偷渡出境,后被引诱、强迫、威胁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

 

云南法院针对黑恶团伙涉毒案件的新特点,将扫黑除恶斗争与打击毒品犯罪紧密结合起来,以严惩黑恶团伙首要分子、毒枭为重点,突出“打财断血”,切实切断“以毒养黑”,例如:在审理“8·29”跨国涉黑系列案中,对涉黑涉恶的毒品犯罪坚决进行“打伞破网”,对涉黑涉毒财物依法予以收缴;在审理被告人熊纪彬等七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运输毒品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取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实施有组织的跨境绑架犯罪和毒品犯罪,造成多名被害人死亡和大量境外毒品输入我国的严重后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六名被告人均被从严判处死刑,现已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和不断深化扫黑除恶斗争,2021年人民群众对我省政法机关的满意率达95.92%,再创新高。

 

2019年以来的境外除源成果居全国第一

 

云南法院积极参加云南省打击跨境犯罪专项活动,始终保持对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态势。十年来,沿边八州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2944件,审结32529件,判处被告人32473人,重刑率65.33%,重刑率高于其他州市。

 

例如被告人蒋崇昌等五人制造毒品案,该团伙与缅甸境外人员勾结,在境外利用制毒物品制造毒品氯胺酮500余公斤,数量巨大,罪行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蒋崇昌等被告人予以严惩,境内外制贩毒品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在从严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中,2018年云南打掉多个境外毒品加工厂,取得境外除源重大成果,2019年以来的境外除源成果居全国第一,清除了一批潜藏在境外、危害境内的涉毒隐患。当前,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数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严打大宗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国权介绍,十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毒贩通过网络勾连的群体性走私、贩运毒品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发展迅速,在个案中查获毒品数量屡创新高。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全省查获大宗毒品案件总数5000余件,仅在2019年查获的万克以上毒品案件就达705件。

 

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全省法院在审判中坚持综合考虑“数量+情节”,准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死刑政策,对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打击了犯罪分子实施大宗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

 

新型毒品犯罪得到有效管控

 

我省作为我国主要的毒品过境地,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缴获量长期占全国缴获量的80%左右。虽然我省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种类相对集中,但近年查获如氯胺酮、卡苦、地芬诺酯等新型毒品的案件增多,新型毒品便于制造、隐藏和运输,使得需求量不断扩大,新型毒品滥用情况在我省部分州市呈上升趋势。另外,犯罪分子将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性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伪装成“戒毒胶囊”“阳光胶囊”“养身胶囊”进行贩卖的案件屡有发生。

 

云南法院对新型毒品犯罪保持高度警惕,及时研究犯罪特点,准确研判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时存在的争议,对新型毒品犯罪一律严审严判,例如在聂志星等八人贩卖毒品一案中,我院依法维持对聂志星、陆顺卫的死刑判决并向最高法院报核。云南法院通过集中严打新型毒品犯罪,使新型毒品犯罪蔓延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判处零星贩毒人员7万余人

 

零星贩毒处于毒品消费市场终端,交易过程简单快捷、隐蔽,涉案毒品数量不大,但社会危害性极大。云南法院充分认识零星贩毒案件审判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把从重打击零星贩卖犯罪作为切断毒品制造与毒品消费之间桥梁的重要环节,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零星贩毒取证难、事实认定难的特点,规范零星贩卖案件证据采信标准,以提高对零星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

 

2005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间,全省法院审理零星毒品犯罪案件65824件,判处零星贩毒人员7万余人,对于多次实施零星贩毒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例如:在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燕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张某燕无视国法,长期以贩养吸,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零星贩卖毒品,张某燕还利用自己怀孕期、哺乳期无法被羁押的情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仍数次贩卖毒品,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法院对其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云南法院通过对零星贩毒案件不断的从严打处,有效遏制了毒品需求,毒品市场大面积萎缩,社会面吸毒人群数量下降,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成效,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贡献毒品犯罪审判经验的“云南经验”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证据收集困难等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特点,云南高院针对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难点,组织起草了《毒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经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已于2021年12月完成会签联合下发全省执行,进一步统一毒品犯罪证据认定标准,提高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云南法院多次积极参与最高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纪要等涉毒品犯罪审判法规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技术侦查和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案件的处理及规范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为解决疑难问题提供了云南经验和智慧。

典型案例

01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毒品犯罪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90后”被告人张某国、王某等人在孟连县、勐海县相邻境外的缅甸佤邦勐波县勐平区、缅甸掸邦勐拉,先后纠集、组织并发展形成以张某国、王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集团结构分工明确,骨干成员相对稳定,张某国、王某负责组织管理、筹集毒资、购买毒品,与卜某某、马某某、杨某等人共同负责招募马仔,组织偷越国(边)境,看管、训练马仔,安排马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在中国境内接送运毒马仔;朱某某等人负责在中国境内接收、提炼、交付毒品,收取毒资。

 

该犯罪集团依托境外特殊区域和社会环境,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安全可靠等非法、虚假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大批中国公民频繁偷渡至缅甸勐平、勐拉,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看管马仔,逼迫马仔进行吞毒训练,对不愿带毒的马仔实施敲诈勒索,对不服从管理的马仔实施威胁、殴打,引诱、欺骗、逼迫、威胁马仔以人体藏毒、箱包带毒、邮寄毒品等方式,大量走私、运输毒品进入中国境内,途经云南省运往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江苏省等地进行贩卖,部分毒品已经入境流入社会,牟取的非法利益全部用于该犯罪集团的日常开支和犯罪活动,共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0起,涉案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89854.12克,数量特别巨大。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禁毒工作、边境管理、物流快递、客运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等形成非法侵害和重大危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中国边境地区、国内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

判决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国、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国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七年及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国等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境外缅北地区,策划、组织中国公民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国实施毒品、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案件有所增长,严重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国死刑、王某死缓刑,体现了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禁毒工作、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打击毒品犯罪与扫黑除恶斗争和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毒品犯罪、毒黑毒恶交织的犯罪团伙和各类跨境犯罪,有效震慑和遏制此类犯罪,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决心和立场。

02  因吸毒致幻杀死、杀伤多人 依法严惩毒品次生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小麻”后,在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杨家寨社区汗泥村四社赵某某家出租房卧室内,持一把菜刀无故朝床上的被害人赵某某(殁年26岁)头颈部猛砍,将其头部砍下后又将头部、尸身及作案工具菜刀一同丢弃在院内小水塘中,因担心尸身浮出水面,又从屋内抱了两块石头压在尸身上。随后,张某到厨房重新拿了一把菜刀到对面被害人张某某(殁年82岁)家,持刀将在门口的张某某头颈部砍伤,致其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此过程中,被害人卢某某、付某某等人闻讯赶来,与张某发生搏斗,张某持刀砍伤卢某某头颈部、左手肘部(轻伤一级),付某某在躲避时摔伤右膝膝盖(轻伤二级)。

 

2021年5月6日,民警带张某对其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过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净重1.42克。

 

另查明,2021年4月至5月间,张某根据万某某的安排,以人民币25元一颗的价格将110颗毒品“小麻”贩卖给邹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净重9.9克。

判决

红河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国的死刑判决依法复核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吸毒对人体危害极大,会引发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甚至造成幻觉、妄想等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引发杀人、伤害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产生被害妄想,杀死、杀伤多名无辜被害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因长期吸毒,多次社区戒毒后仍继续吸毒,最终因吸毒致幻导致杀死、杀伤多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还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主观恶性深,张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次生暴力性犯罪的严惩立场。同时,此案也警醒民众进一步提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和重视,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

03 以虚假身份邮寄毒品 被快递员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周某商量购买毒品事宜,李某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送到快递店准备邮寄到辽宁省海城市,快递员在对黑色双肩包检查时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从该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7.1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05克。同日,民警在勐腊县曼城精品酒店楼下将李某抓获归案,在其居住的酒店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5.84克。

判决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将毒品夹藏在普通物品中利用物流寄递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性,增加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查获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案件中,60%以上案件是通过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主动举报、提供线索查获,行业禁毒堵源截流的特殊作用进一步凸现。同时,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亦发现部分物流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寄递包裹未认真检查、实名登记,使得藏匿毒品的包裹得以寄递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针对发现的监管盲区或漏洞,积极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督促物流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04  非法买卖、运输制毒品物品 17次行贿边检人员 7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报酬开始帮助左某某(另案处理)运输货物。同年5月,左某某为逃避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的查缉,安排李某找人疏通关系。李某通过被告人马某俊找关坪检查站的工作人员罗某豪,以给予罗某豪钱财的方式让罗某豪帮忙放运输车辆通行,款项由左某某提供。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左某某通知到昆明接一批制毒物品,遂联系驾驶员鲁某某和钱某某分别驾车到昆明运输该批物品,并将运输车辆的信息告诉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告知罗某豪,罗某豪安排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后,二驾驶员在昆明装好货物,根据李某安排的时间及路线行驶,于16日顺利通过关坪检查站。同日23时许,民警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勐龙镇勐龙大酒店旁175县道公路上将两辆货车查获,共查获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160桶,重量为28760千克。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欧阳某1、欧阳某2开始帮助左某某从省外购买货物运输至昆明,期间在广西南宁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同年8月,欧阳某2向周某某联系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丙酮,周某某某将情况告诉邓某某,欧阳某2将左某某购买丙酮的资金交给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支付。8月11日至9月3日,邓某某合法向南宁市泽沐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三批丙酮,并在明知欧阳某2等人无任何购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卖丙酮给欧阳某2等人,邓某某、周某某使用水泵将丙酮装入欧阳某2安排的拖挂车内的铁桶里,然后由梁某某运输丙酮从广西到昆明交给欧阳某2和欧阳某1。

 

9月11日,欧阳某1通知欧阳某2联系梁某某准备卸货,并安排朱某某将拖挂车带到指定地方。12日,左某某雇请驾驶员驾驶货车从欧阳某2处接到丙酮并从昆明运输到景洪。运输途中,欧阳某2负责和驾驶员联系,并安排朱某某在途中查看是否有检查,左某某安排马某某负责联系关坪检查站辅警罗某豪帮助三车顺利通过检查。13日,驾车到达景洪市大勐龙镇大型停车场等电话接货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三辆货车内查获蓝色铁皮桶盛装的含丙酮成分的透明液体163桶,重量为28720千克。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施运输违禁货物的过程中,为逃避查缉点的查缉,分17次贿送给辅警罗某豪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判决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7年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丙酮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近年来,随着制造合成毒品犯罪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丙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日趋严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频发。本案就是一起为获取高额报酬为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品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等人为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为顺利运输通过检查站检查,还多次贿赂检查站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9年至7年有期徒刑不等的重刑,并充分应用罚金刑的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严惩的坚定决心。        

 


编辑:李润棋
审核:郑玉明、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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