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砍伤妻子致轻伤二级,获刑八个月并赔偿


云南法制报


陌生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那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能否因侵权人

与被害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得到豁免呢?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因故意伤害妻子李某,在获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同时,被判赔偿妻子李某医疗费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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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因家庭琐事

丈夫砍伤妻子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今年2月,周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产生矛盾,在家中卧室内用菜刀砍伤李某的左手,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伤后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5561.86元。


周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其妻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判 决

获刑八个月

赔款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的犯罪事实后,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生活中本应相互扶持,发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周某身为丈夫,却采取暴力方式砍伤妻子李某,造成妻子李某轻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结合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虽然周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因侵害发生时双方系夫妻关系而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周某赔偿妻子李某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0885.8元。


释 法

不因双方夫妻关系

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侵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而存在区别,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无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财产权利可以共享,但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丈夫和妻子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婚内侵权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不是人身侵权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障碍。


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不能仅因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之间的赔偿是有法可依的,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实习编辑:方淑敏
审核:高明、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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