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迎来大修!


云南法制报


被告席上

那一张张稚嫩的脸

深深刺痛很多人的内心


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

织密预防干预体系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提请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一审






现状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云南省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政法机关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快速响应和保护处置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为少年儿童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困难儿童群体,让他们沐浴阳光和温暖。

2022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专业化审判,正确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适用家庭教育令制度,审结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2件;全省15家中院、120家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创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制度,首批选聘8名观察员开展相关社会性事务。昆明中院联合7家市级单位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和实践社会力量攻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少年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为深化少年审判司法改革,加强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2021年,云南高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并实现全省148家中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全覆盖。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法院不断完善机制,强化保护职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云南法院依法严惩杀害、性侵、虐待、拐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情节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今年以来,更是以贯彻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切入点,发出家庭教育令56份,在昆明、曲靖等地集结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目前,全省已有63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受聘上岗。






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2020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作出的符合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的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顺应新形势作出调整的背景下,云南省自2011年以来施行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因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协调机制不顺、部门合力不强等问题,也使得《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于是,为了让上位法在云南省全面贯彻实施,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开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被提上了云南省立法工作的日程,并先后被列入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云南省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多种方式反复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同时,成立调研组到贵州省和云南省昭通、玉溪、普洱等州(市)开展实地调研,借鉴先进经验,深入把握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势、任务与重点问题。
草案稿初步形成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就此稿的修改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经反复论证、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明确监护人的5项教育责任


“针对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防治校园欺凌的内容非常有必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期间,列席会议的部分在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就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在分组审议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当前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严峻形势下存在的诸多问题,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了“省、州(市)、县(市、区)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办理”等内容。同时结合云南省实际,细化了司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整合各方力量,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构建预防体系,织密干预网络。《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条例(修订草案)》数目来看,现行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而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内容充实可见一斑。
此次全面修订,对构建预防犯罪的教育体系和分级干预体系作出了大量充实:
  •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直接责任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规定了5项教育责任;
  • 第十四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部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4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 对社会支持、家校合作、校园欺凌防治教育、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禁毒教育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热点、焦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十八、二十二条等条款也一一作出了明确。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修订草案)》按照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由轻到重的三个等级,对相关责任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可以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的适用情形、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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