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H州W县Y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6㎎/100ml。经检验,在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1㎎/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W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处罚。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H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和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违法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监察对象,其违法行为虽属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
【政务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张某适用政务处分。
一、张某属于监察对象
本案中,张某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张某是W县Y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且持有行政综合执法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规定,可认定张某属于监察对象。
二、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的非职务违法行为作出处分
本案中,张某属于监察对象,其违法行为虽然属于与公权力无关的违法行为,但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不仅仅限定为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也包含对“非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给予其政务处分。
【纪法课堂】
知识点一:对监察对象非职务违法行为,如赌博、酒驾、嫖娼等,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立案。
知识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案件审理室 杨培先)
编辑: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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