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交警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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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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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适时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022年4月22日,在昆明市商城大道与商杰街交叉口处发生一起预约出租车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致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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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黄某友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转向系、制动系、灯光装置不合格且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无号“上海永久”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昆明市商城大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商杰街交叉口,违反路中双黄实线禁止通行标线的指示左转弯至对向机动车道时遇荆某驾驶云ADXXX号“北京”牌预约出租车沿商城大道西侧最左侧机动车道以79公里每小时的车速由北向南驶至(该路段设有“限速3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禁令标志)。黄某友临危向右转避让不及,荆某所驾车右侧前部与黄某有所驾车左侧前部及其身体相碰撞,致黄某友摔跌倒地受伤,因颅脑损伤严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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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的原因是黄某有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禁止标线左转弯遇黄某友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行驶所致。

黄某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荆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黄某友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荆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次事故暴露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
1、黄某有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交通禁止标线左转弯行驶;
2、黄某有未做好车辆养护工作,致其驾驶的无号“上海永久”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
3、荆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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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
做人如此,参与交通亦是如此
一次疏忽、一次侥幸
都可能会酿成大错
作为驾驶员
要时刻牢记交通法律法规
知法遵法 远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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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交警
素材来源:事故处理大队
审核:张鹍鹏 李璠
编辑:汤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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