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小龙讲法律•依法行政】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必要性


盘龙司法行政(微信)

案情回顾


黄某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情况下,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因黄某不能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现场32台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电脑主机予以扣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未告知黄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黄某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向黄某告知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故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程序违法。该案终审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可能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黄某享有听证的权利,属于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六条基本行为准则。用这六项基本要求约束政府,让行政权力受到全方位和更加严格的约束,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稿: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 张伦久

盘龙司法行政(微信)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盘龙司法行政(微信)"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