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使大众全面了解农村宅基地知识,我县将以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宅基地相关政策宣传,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下面将逐一解答大家日常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一般由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的所有权。
1.宅基地资格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或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认定后而具有的,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基本权利。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和保障。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是私有财产的理解是不对的。宅基地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01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为了全面摸清我县宅基地规模、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了3家测绘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全县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本次调查费用由县上统筹,不增加基层负担。我们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调查任务,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数据库,编制农村宅基地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提供支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结束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由村民自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按程序进行房屋测绘后,依法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我县不动产权证登记和管理机关。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60号)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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