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想“跑分”挣快钱?4人被批捕!


近日

大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4名犯罪嫌疑人

事情是什么样的

我们去看看吧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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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一天,够苦一年!”

“只需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再刷个脸……”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情况

今年初,夜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相邀到福建省参与“跑分”未果。3人返回昆明后,经夜某某联系,杨某甲、杨某乙分别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参加“跑分”,其间,吴某某也被邀约参加“跑分”。


3月,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警方抓获,银行卡内流水资金均达数十万元,其中涉及多笔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4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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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跑分”是犯罪分子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他人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及银行卡或银行卡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色情网站等非法网站进行支付结算,将赃款分流洗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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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涉案账户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惩处。公民应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诱惑,更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号、信用卡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因小失大,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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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总第2921期
编辑 | 姚   瑶
校对 | 黄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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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大姚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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