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用于经营的自建民宅营业前应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上位法规要求,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要求,将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明确了用于旅馆、餐馆、商店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同时,按照消防协会与消防救援部门脱钩的相关要求,删除了涉及消防协会的相关内容,并将原规定中监理单位增设的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王梁波)云南:用于经营的自建民宅营业前应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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