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盗用身份证件,你摊上“事”了!


近日,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公开开庭审理,景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在景洪市勐龙镇经营手机店的便利条件,在客户到店购买手机、手机卡、办理业务过程中,编造虚假理由,让顾客提供身份证进行人脸验证,开办多张手机卡,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余的48张手机卡留存,后向他人出售获取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开办数张手机卡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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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用身份证件罪?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

要承担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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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件被冒用、盗用的事件频频发生,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识

务必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

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

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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