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用身份证件,你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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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公开开庭审理,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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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在景洪市勐龙镇经营手机店的便利条件,在客户到店购买手机、手机卡、办理业务过程中,编造虚假理由,让顾客提供身份证进行人脸验证,开办多张中国移动手机卡,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卡留存,后向他人出售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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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开办数张手机卡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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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盗用身份证件罪?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

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刑期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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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件被冒用、盗用的事件频频发生,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网络犯罪高发频发,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更显重要。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识,务必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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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邓珺文

来源: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西双版纳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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