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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微信上传试题答案,判刑!
2022-05-27 12:43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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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溪发布
2022-05-27
考试前不认真备考,竟通过建立微信群搜索答案的方式作弊,最终被当场查获。近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考前想歪招跨省作弊
2020年7月,80后黑龙江男子张某、内蒙古男子何某报名参加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因工作原因两人分别选择在云南省、山西省考点参加考试。考试前2人因未认真备考,相互邀约商量“通过事先建立微信群,秘密夹带手机进考场拍照向微信群上传试题,通过发动同事和同学在网上搜索答案后发回的方式”作弊。同年9月18日,张某为了组织作弊,最先建了一个由张某、何某、王某、龚某为成员的微信群,王某同意帮助上传答案。9月19日,何某为考试作弊另外创建微信群,并将张某、冯某拉入该群,还将第二天下午开考的建筑实务押题资料发到群里。
2020年9月20日14时许,张某夹带迷你手机到一级建造师玉溪考场对考题进行了拍照上传。何某则夹带手机到山西省太原市考场对考题进行拍照上传。在考试期间,王某为帮助作弊,通过个人微信向张某上传了部分试题答案。冯某因工作原因,临时将不知情的尤某、杨某等人拉进何某创建的微信群中帮助搜索上传答案。
当日15时许,何某的手机被监考老师收走,之后其自行交卷离开。15时30分,张某因作弊被当场查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罪认罚2人被判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2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规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肖思宇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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