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时未出具借条,欠款人已去世,欠款时间长达20年,出借人权益如何实现?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多措并举,成功调解一起长达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 5000元欠款拖了20年
周某向法院起诉称,2002年,其丈夫在外务工时意外身亡,获得经济赔偿1.1万元。李某和其系亲戚关系,因经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李某和周某商量借款5000元用于进货,并承诺一两个月就归还借款。
随后,周某到信用社取款5000元现金借给李某,因二人平时关系较好,周某没有要求李某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找李某追讨欠款,李某均承诺会还款,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李某一家人外出务工,彻底失去了音讯。一直到2020年,周某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李某丈夫陆某的电话,周某的儿子打电话向陆某追要欠款,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陆某拒绝还款。
2020年8月,李某去世。周某认为,该笔欠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李某去世了,该笔欠款理应由陆某负责偿还。周某的儿子再次打电话向陆某追要欠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偿还欠款本金50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调解 20年的欠款终于要回
受理案件后,该案承办法官通过原告周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被告陆某,但陆某均未接听。承办法官两次到陆某户籍地查找,了解到陆某全家已多年没有在户籍地居住生活,村委会也联系不上陆某。穷尽送达措施后,法院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向陆某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案件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仅有一段含混模糊的录音,无其他证据相互应证,若周某提供不了充足的证据,其诉讼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证据规则裁判,如判决周某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则双方矛盾并未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仍然不放弃手机号码这个唯一线索,多次电话联系陆某,但陆某仍不接听。考虑到陆某可能因为工作原因白天不方便接听电话,法官就晚上打,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终于与陆某取得联系。
陆某称,自己对借款不知情,直到周某打电话向自己追要欠款,才知道这个事,现在其妻李某已去世,死无对证。电话沟通无果,法官决定再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时,陆某和女儿一起来到法庭。陆某表示,其对妻子李某借款之事不知情,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表示质疑,周某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欠款,他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抓住双方系亲戚,曾经关系较好的情况,从情理、法理等角度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及人民陪审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陆某的女儿答应分两次赔偿欠款本金5000元,周某同意放弃利息。陆某的女儿当场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周某的女儿,20年的欠款终于要回了。

释 法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因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是亲朋好友、双方关系较好,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
为维护出借人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此外,本案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本案中,借款人李某为陆某的妻子,诉讼中,周某应承担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李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违法行为(如赌博)或其他个人消费,则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陆某又拒绝承认,周某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出借钱款时,最好让借款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行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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