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食巧克力蛋染沙门氏菌”病例增多 确诊及疑似超300例
来源:"新华网"微博2022-05-20


发现实发工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该以哪一个为准
下面先来看一个案例


钟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某城建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200元,同时还明确约定,公司根据钟某的工作能力、业绩等给予定级定薪。钟某工作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2021年3月31日。
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工资问题发生争议,钟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部分月份工资差额。
仲裁处理过程中,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证明钟某月工资为2200元,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钟某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在2021年1月前,自己的月工资为7319.36元,2021年2月之后工资调整为5528.62元/月,并提交了公司向其银行账户转账的记录。记录显示,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钟某支付款项均为7319.36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公司每月支付款项分别为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发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仲裁裁决支持了钟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后,亦未能得到支持。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但合同亦约定根据钟某的工作能力、业绩等给予定级定薪。从上述合同条款理解,钟某的具体工资数额是公司根据其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予以确定的。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统筹 | 胡耀元
审核 | 胡耀元
编辑 | 毛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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