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通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代理人杨某与案外人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便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月12日,这起通海县首例虚假诉讼案审结,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 隐瞒事实起诉要钱
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秦某的诉讼代理人、其妻杨某到法院申请立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且被告存在已经还款的事实。法官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案外人、被告张某的前妻杨某某是杨某的姐姐,两人系亲姐妹关系。张某的借款已由杨某某代其全部清偿,借条原件也已被杨某某收回。
2017年3月,杨某某与张某离婚, 因张某多次以赡养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杨某某。杨某某为泄愤,与妹妹杨某串通合谋,隐瞒借款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以秦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5万元借款本息。
判决 构成虚假诉讼罪
杨某某、杨某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法院及时发现,尚未导致错判的严重后果,但二人的行为已经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干扰了司法办案活动,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可从宽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
该案中,杨某某与杨某恶意串通,隐瞒张某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虚构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债务,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二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宽处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实习编辑:方淑敏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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