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公
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石林县检察院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通过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当事人、相关办案单位、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化解矛盾,以公开促进公正赢公信。




二、检察听证员的职责


受邀参加石林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三、选任名额


本次检察听证员拟选任名额为20名。



四、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选任步骤

(一)组织报名

  采取自荐(现场)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两种方式。公告发布之日起,石林县检察院开始接受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现场)报名及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现场)报名。报名人员可下载报名表,或到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6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领取报名表,逐项填写报名表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于报名期限内一并提交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初审。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听证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推荐,或由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听证员选任。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二)组织考察、评议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确定拟任人选,采取到所在单位组织面谈、公示等形式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组织评议,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三)拟任公示

  对拟任听证员人选,采取在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公示栏公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示

   拟任人选进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制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七、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报名提交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6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人: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陈燕艳

联系电话:0871-67744531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荐报名表》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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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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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文:陈燕艳|图:第二检察部

编辑:高丽媛|校对:李选奎|审核:李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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