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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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涉侵权,被查获后有坦白情节是否可以酌情减轻量刑?被查扣的侵权物品会被如何处理?李某、李某某以惨痛的代价警示广大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说说而已,知假售假不可为,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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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警方查获大量假冒手机配件


2021年1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分别在新螺蛳湾一家商铺及五华区东风西路一家商铺中,查扣大量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当场抓获经营者李某。
随后,五华公安又抓获另一名经营者李某某。经计算,两家店内查扣的涉案侵权产品货值共计218425元。根据销售账本计算,两家店铺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价值共计23181元。
两人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判决 两经营者分别获刑并被罚款


法庭上,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有坦白情节,已经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罚金,请求法院在量刑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李某没有前科,在昆明有固定住所,人身危险性较低,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经法院查明,涉案的华为、苹果系列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涉及手机和相关配置、零部件。同时,有证据显示,查获的手机零配件所标识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注册人或授权人确认,未授权两名被告人及其经营主体使用注册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李某某合伙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门店,在共同犯罪中2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涉案金额应当一致,区别仅在于2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
2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查获并扣押的侵权物品被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

释法 守法经营才是正道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提出,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国加强对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种行为,其中第三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020年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修改前的规定,修正案将原规定中“销售金额”的表述更改为“违法所得”,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有效打击“低价高量、薄利多销”等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修正案提高了第二档法定刑幅度的上限,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大了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严重行为的惩处力度。该修正案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严重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知假售假行为逐渐无处遁形,提醒心怀侥幸的经营者,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严重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知假售假行为逐渐无处遁形,提醒心怀侥幸的经营者,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记者:姜燕萍

编辑:肖思宇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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