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云南省出台《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办法》对资金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省级综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政策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综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综改资金政策,编制省级综改资金预算,做好中央和省级综改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开展全省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等,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项目推进,指导州(市)、县(市、区)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田园综合体试点等。州(市)财政部门负责上级和本级综改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县级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县级资金使用监督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县(市、区)推进项目建设,指导县(市、区)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田园综合体试点等。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及时将资金明确到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综改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积极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综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全省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人畜饮水、文化体育设施、小型水利、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整治、绿化美化亮化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


(二)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包括:强边固防“四位一体”建设项目、红色美丽村庄试点项目等。


(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利用村级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村级集体优势产业发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优质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等。


(五)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资金用于对各地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其他支出。


第六条 综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偿还债务、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七条 综改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定额补助结合的方式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因素法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政策因素等测算分配,具体因素及占比可根据每年资金总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系数进行适当调整;项目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竞争性立项确定项目。原则上,村级公益事业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按因素法分配;强边固防“四位一体”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按既定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按照中央规定给予各地一次性补助;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八条 资金分配适当向承担中央和省级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地区倾斜。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时限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综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视财力情况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综改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每年确定综改资金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综改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各地应加强资金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流程。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引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综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上年度绩效目标及绩效考评结果研究设定和下达当年区域绩效目标,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监控,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州(市)财政部门将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督促县级落实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按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


安排用于脱贫县的综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使用综改资金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及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竞争性立项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州(市)、县(市、区)建立和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指导、项目评议、组织专家评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全程跟踪项目建设、指导纠偏,并重点围绕工作推进、政策保障、机制探索、项目成效、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组织开展评估,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农〔2019〕20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郑明皓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