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窃数额只有900多元,为何会被判刑?


云南法制报




盗窃数额900多元
没有达到犯罪数额标准
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将何某某停放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某宠物店门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黄某某盗窃的电动车价格为917元。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曾于2020年、2021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均为2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该院以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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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数额较大”,云南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500元,即原则上盗窃数额达到1500元,才涉嫌盗窃犯罪。


那么本案被告人黃某某盗窃了917元为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就涉及到盗窃犯罪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的50%确定。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进行盗窃,只要达到750元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实习编辑:方淑敏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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