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名贷款该谁还?“避坑”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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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一些人因种种原因

不具备贷款条件

便找亲友帮忙“借名贷款”

这样做确实能解燃眉之急

却暗藏许多“坑”

一个真实案例

带你了解借名贷款的风险


常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后因未按期偿还,该银行向禄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常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


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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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三名被告人,但三人均称该款项的实际用款人为肖某某,出于好意帮忙借钱,自己一分钱都没用到。当初答应帮忙借款时,也未意识到如果肖某不还钱,自己要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官调查,肖某某对以上事实表示认可。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帮助三方协调,最终实际用款人肖某某愿意偿还借款,银行也愿意延迟还款时间,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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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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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多一点


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通常遵循这三项规则:


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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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邓珺文

来源:禄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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