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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2年3月7日,安宁市民政局针对前案的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张某某、王某某支付房屋买卖尾款80000元。安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基于上述两案系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两案依法合并进行审理。
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两案后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本案中,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陈某之前死亡,且陈某未立有遗嘱,故陈某没有继承人,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处理陈某生前的债权债务。2022年3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综上,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履行相应职责,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后61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故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陈某的合法合同义务,现陈某已去世,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陈某的债权债务,故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尾款80000元,现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二人支付购房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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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陶思源
初审:余 倩 复审:陈新明 终审:杨文虎
一校:龚丽萍 二校:肖 蕾 三校: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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