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
彩龙社区
社会
正文
民生服务
出行
财经
教育
健康
文化
旅游
招聘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2022-04-21 20:17
来源:保山新闻网
上一篇
个人养老金缴纳十问,一起来看!
来源:云岭先峰
2022-04-21
下一篇
云南首推2个疫情特设旅游险行程取消、被隔离了,都可以赔付
来源: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04-21
近年来
腾冲法院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的打击惩处力度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意识
现将近年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
予以整理、汇编
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0
1
彭某诈骗案——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
【基本案情】彭某因在某网络平台和微信群里和生产厂家谈过口罩生意,手机里存有厂家发送的生产经销资质图片和口罩样品图片。2020年初,彭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大量国内外各种型号口罩出售的信息,在多名购买者与其联系后,彭某将上述图片发送给购买者获取信任。随后彭某为让购买者放松警惕,还与购买者谈好口罩单价、发货日期、地点,并签订合同。收到购买者支付的货款后,为了让购买者相信其购买的口罩已经发货,彭某又伪造物流发货单提供给购买者,或以疫情期间物流跟不上、厂家太忙等谎言拖延时间。在购买者声称报警后,彭某又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用其余购买者的货款归还。至案发时,彭某共诈骗多名被害人购买口罩款153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彭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在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发布有大批量口罩出售和购买渠道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上钩后,编造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当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彭某又找理由不予退款或只退还部分款项,最终将被害人拉黑。提醒群众在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对网上发布的广告信息,要保持理智和清醒,远离骗局。
02
王某等三人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案——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5—8月,王某、杨某、段某三人在腾冲市向他人收买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被告人王某收买信用卡及其配套信息22张,被告人杨某、段某收购信用卡及其配套信息5张,三名被告人收买信用卡信息均属数量巨大。
【裁判结果】法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三人一年五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到30000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非法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往往会成为犯罪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增加了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给行业监管、案件侦破、追赃挽损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法打击非法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是国家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应有之义。
03
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8月来,被告人张某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绑定手机卡后租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有钱转入银行卡,由他人打电话挂失后,又由张某持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取现、销户,张某的报酬为取现金额的10%。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金额累计212911元,非法获利14700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典型意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0
4
尹某诈骗案——微信冒充他人以“谈恋爱”为幌子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被告人尹某作为介绍人介绍周某和杨某认识,见面后周某对杨某颇有好感,便请托被告人尹某帮忙撮合,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介绍费给被告人尹某。后尹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新手机卡,并用该手机卡注册昵称“小姐姐”的微信,用该微信冒充杨某的身份与周某联系,并编造各种理由向周某要钱,共骗取周某56000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尹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网络时代,与你聊天的美女实际上也许是个抠脚大汉。在网络聊天、交友过程中,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个人隐私信息。当微信中有人向你发起汇款要求时,一定先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务必电话确认,谨防诈骗。
0
5
刘某等二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虚构刷单返现活动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4月初,被告人刘某、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利以代发微信红包的方式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即代发红包作为被害人进行所谓刷单、关注店铺等任务的返利,后相关人员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孙某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获利1500元。被告人刘某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90000余元,获利15000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一些诈骗团伙利用人们渴望财富快速增长的心理,精心预谋,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投资回报,诱使被害人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最终让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提醒大家在进行网络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小广告,对宣传所谓 “低风险、高回报”的网站及手机APP保持应有的谨慎,更不要相信网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资理财大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诈骗,是正确理财的先决条件。
0
6
刘某诈骗案————利用虚假网贷平台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发布可以提供贷款服务的虚假信息,谎称可以为他人发放贷款,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诈骗。刘某在要求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后,又以需要贷款手续费或证明贷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设置后期还款余额为由,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骗取被害人李某、吴某人民币合计4769元。其中,李某发现被骗后,在家中服毒身亡。
【裁判结果】法院以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犯罪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缴纳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等,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平安保山
完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关于保山新闻网
该微信由中共保山市委宣传部保山新闻网管理,保山新闻网是保山市委市政府管理的第四媒体。关注本账号您将能及时收到保山的新闻资讯。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保山新闻网联系信息
电话:0875-2135020
QQ:3049779830
(微
信同号)
投稿邮箱:wx@bsxw.cn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保山新闻网"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5312017000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滇B2-2009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