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云南鹤庆、罗平、瑞丽、昌宁、龙陵
针对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
采集、出售、收购等行为
陆续发布通告
明确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非法采集、采挖、移植
或非法出售、收购
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
关于禁止采集、出售、收购
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
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罗平万峰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022年4月5日
瑞丽市关于严禁非法交易
野生兰科植物告知书
全市各族人民群众: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四、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林区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如金线兰、石斛、野生天麻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无论数量大小,均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丽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2日
龙陵县关于严禁非法交易
野生兰科植物告知书
全县各族人民群众:
关于禁止采集、出售、收购
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昌宁县宝贵的自然资源。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名录更新后,云南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新增418种,其中,一级保护植物29种、二级保护植物389种。增长数量最多的是兰科植物,含8属211种。名录中明确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昌宁县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三、未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
四、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举报地址及电话:昌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0875-713008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野生植物,刻不容缓;呵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
特此通告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昌宁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昌宁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昌宁县委网信办
昌宁县公安局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2022年4月2日
关于禁止采集、出售、收购
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我县宝贵的自然资源。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名录更新后,云南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新增418种,其中,一级保护植物29种、二级保护植物389种。增长数量最多的是兰科植物,含8属211种。名录中明确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三、未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
四、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举报地址及电话:鹤庆县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0872-412175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野生植物,刻不容缓;呵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
特此通告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庆县公安局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0日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掌上瑞丽、保山发布、昌宁林业、罗平发布、大理发布
编辑:丛 林
审核: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