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表兄妹“亲上加亲”,结婚十余载后法院判决……


云南法制报


表兄妹结婚
本想亲上加亲
奈何变成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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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表哥起诉表妹的婚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这对表兄妹十余载的婚姻无效。


案情



原告余某的奶奶与被告何某的奶奶是同胞姐妹,余某与何某系3代以内表兄妹关系,双方在老人的撮合下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隐瞒表兄妹关系。后于2008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2个女儿(现长女17岁,次女12岁)。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加之何某时常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今年,余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何某在答辩过程中提出双方属于近亲结婚,婚姻应当无效的主张。经承办法官走访调查求证,认定余某和何某是表兄妹关系,属3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经法官释明,余某亦对近亲结婚的事实无异议,随后原告余某将离婚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原告余某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无效,但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因婚姻关系无效而消除。在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另行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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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释法



本案中余某与何某虽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是3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无效的第2种情形。近亲结婚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此现象在乡村地区仍时有发生,双方感情破裂后随之产生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目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婚姻无效判决不允许上诉的特殊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当事人对婚姻无效的一审判决可以进行上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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