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怒江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怒江州辖区内涉疫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遵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二、拒不遵守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三、刻意隐瞒信息。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新冠肺炎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的。
四、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体温检测、戴口罩、无码人员信息登记、内部清洁消杀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怠于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
五、违规擅自经营。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六、违规擅自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散布疫情信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卡等证明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管理秩序。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在国(边)境实施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或是为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及人员提供偷、引、带等或帮助的。
十三、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经调查属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怒江州公安局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