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通报4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杜绝进山入林野外用火现象发生,近日,永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永胜县林业和草原局、永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示警。

案例1:2019年5月5日,永胜县光华乡新民村村民吴某某与家庭成员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在上山途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连续点火五次,引发森林火灾,因吴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对其作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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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19年2月18日,永胜县涛源镇太极村村民晏某某在仁和镇干田箐背面山坡施工作业中,由于未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电焊渣掉入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10月19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赔偿27户受灾农户损失956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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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019年3月24日,永胜县三川镇文祥村委会村民余某某到猴子箐放牧过程中烧火做饭吃,由于未将火塘中的余火处理熄灭就去放牧,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因余某某在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且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扑火并打电话给其子女帮忙救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认罪悔罪表现,9月9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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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021年3月31日,系宁蒗县人鲁文某某(现居住于永北镇梨园社区)在没有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北镇凤鸣居委会燕子岩山地焚烧续段秸秆,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永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永北镇林业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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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一起起典型的森林火灾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广大群众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提醒广大民众,清明将至,请广大市民朋友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节俭祭祀、平安祭祀、环保祭祀、文明祭祀。增强安全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上坟祭祀时不要焚烧荒草等易燃可燃物品,做好防火措施,杜绝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



供稿:永胜融媒

编辑:钱磊

校对:张小秋

二审:谭元怀

终审:郭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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