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张三欲向李四租房,简单商谈后向李四转账2万元,后双方未能最终签订租房合同,张三要求李四返还2万元遭拒后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金。李四辩称该2万元应当定性为定金,依据法律规定,该定金不应退还。庭审中,法院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谈及该2万元的支付事宜时,均使用“订金”字样,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三向李四转账2万元时,双方尚未达成确定性的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且在短信和微信里,张三均将该2万元写作“订金”,而非“定金”,李四对此亦未提出明显异议。故在李四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已经对该2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为定金的情况下,其主张定金权利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订金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无论从字面含义还是交易习惯上来解释,两者的含义都明显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定金系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后,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本案中所涉的2万元由于李四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2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故其主张的定金权利抗辩意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
编辑:杜香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