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果很严重


云南法制报


3月11日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行干警一行10余人
赶赴宣威市海岱镇
执行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云南法制报


案 情 

擅自砌墙占路 拒不执行判决


  该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的原告周某、樊某与被告吕某系同村人,乡村公路未修通前,村间道路从被告吕某家承包地的西南方向通行。


  乡村公路修建完工通行后,吕某家承包地的北面建盖了房屋,该道路即有人通行。2016年,原告周某、樊某家在被告吕某承包土地的西北方向建盖房屋后,该道路更是成为原告家的必经通道。


  2018年,被告吕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地的四周支砌围墙并修建大门墩,在支砌围墙的过程中,占用了其承包地西南方向40余米长的道路,并在该道路上支砌了1米至4米高不等的挡墙。


  被告吕某修建完成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问题,经乡、村工作人员做工作后,被告吕某从其支砌围墙的东面和北面原有小路的基础上分别让出约1.7米宽的道路,让原告等人通行。


  尔后,原告以被告让出的道路不够车辆通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道路原状。


  该案经宣威市人民法院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支砌大门墩的北面围墙让出不低于1米的道路,使该道路整体路面宽度不低于2.5米,供原告等人的生产生活车辆通行。原告周某、樊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补偿被告吕某3000元。


  判决生效后,吕某未按期履行,周某、樊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员多次到案发地查看现场,拟定执行方案。




执 行 

法官现场测量 确定通道界线


  “你们法院判决才补偿我3000元,太少了,不给我8万元,我就不同意拆。”


  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吕某情绪激动地对执行人员说。执行人员先安抚吕某激动的情绪,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因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执行人员为双方充分明理释法后,遂组织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先组织人员人工拆除部分围墙后,再进行现场测量,确定了通道界线,并安排申请执行人联系挖掘机清除砖块、石头等杂物。


  经过5个多小时努力,现场终于恢复了2.5米的通道。在申请执行人的感谢声中,执行人员啃着干粮、吃着方便面,带着疲惫的身躯踏上回程。




释 法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

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办理该起案件的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占用道路支砌围墙,影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村民的生产生活通行,既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建设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的要求。


  此外,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要给自己的人生留下失信的“烙印”。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还可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阿治惠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 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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