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昆明交警打假记


云南法制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借“3·15”打假的东风
严厉打击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净化道路交通秩序
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来一起看看昆明交警的打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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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竟是媳妇做的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昆明市环湖东路与都林街交叉口开展日常执勤时,一辆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迎面驶来。该车前挡风玻璃角落处放置的红色“货车通行证”非常扎眼。细心的民警发现,这张通行证的红色有些异样,便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验,这张“货车通行证”确系假证。据该车驾驶人陈述,因其车辆不具备办证条件,怀着侥幸心理,他便让妻子在家使用电脑和打印机仿造了一张“货车通行证”。民警随后依法扣留了该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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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是托人伪造的


  前不久,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京昆线K3319+500m处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一名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


  经核查,该驾驶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其出示驾驶证上的身份信息不符。据该驾驶人陈述,其之前所持B2驾驶证已被吊销,为掩人耳目继续驾驶机动车,他便托人伪造了一本驾驶证。


  随后,民警依法扣留了该驾驶人所驾驶的机动车,收缴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让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机动车号牌是挪用的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日前在昆明市彩云南路与祥丰街交叉口执勤时,一辆摩托车向卡点驶来。因该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核查,该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不仅如此,民警检查发现,其所驾车辆车牌信息与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不一致。


  经询问,该车驾驶人承认,该车挪用了其他机动车的号牌。民警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并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一番操作掩耳盗铃,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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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法 
伪造证件情节严重涉罪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性记12分。


  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牌假证危害大




  1.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违法人员利用违法行为隐匿车辆的真实信息。


  2.滋生严重安全隐患


  使用假牌假证的机动车隐藏真实身份,逃避监控,在路上行驶时有恃无恐,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突出,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3.肇事案件难以查处


  使用假牌假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这些车辆肇事后往往逃逸,案件侦破难度大。


  4.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盗抢、走私或报废车辆多通过使用假牌假证等形式上路行驶,假牌假证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作案工具。


交警提醒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企图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是“3·15”打击假牌假证,一年365天,民警一直在路上,可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记者 查小高 朱 鹏 姜玟如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 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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