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制作假证 复印店老板付出沉重代价


云南法制报


近日
经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攀枝花籍的张某某
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某原本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经营一家打字复印店。2018年8月,徐某某来到张某某的复印店,让张某某比照她提供的原件,采用彩印、抠图等方式制作3份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张某某以为只是普通的图文处理,便按照徐某某的要求制作了相关证件,并收到徐某某支付的报酬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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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徐某某因非法运输木材
在永武高速公路永仁收费站
被执勤民警查获
徐某某供述了
其雇请张某某制作假证的犯罪事实





释 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证件必须通过官方途径依法依规办理,旁门左道不可取,伪造、买卖假证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跃平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 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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