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十问十答




大理日报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是否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答:不属于。

3.仅吸收了二十万元,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如果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又再次犯同样的罪,是否有不同的规定?
答:有。如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或是两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非法吸收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一百五十万元,应当如何量刑?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还是以未返还的金额计算?
答:以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7.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应如何处理?
答:仅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9.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答:当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以处多少年的刑期?
答: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吸收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通讯员  牛 坤

编辑:张世玉


大理日报


大理日报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大理日报"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