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2男子被判刑!


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多名公安干警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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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某某自2021年3月份以来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自2021年4月份以来多次在其鱼塘简易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21年9月9日下午19时许,公安机关抓获穆某某及李某某二人,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麻黄素片191颗,共计17.97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官普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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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猛于虎,生命贵如金”,吸食毒品危及生命、危害家庭。吸食毒品是犯罪的祸根,容留他人吸毒同样害己害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沾染毒品、交上毒友,离犯罪道路也越来越近。

来源:昌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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