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开设“地下钱庄” 私下兑换货币被判刑


云南法制报

腾冲与缅甸接壤,两地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两地人民在交往中,经常会有人需要兑换人民币或缅币,一些群众嫌去银行兑换货币手续烦琐、金额有限,“地下钱庄”由此产生,私下有偿帮助群众兑换货币。这种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地下钱庄”案,对被告人坡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5万元,2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84415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坡某、陈某系夫妻,2015年9月起,双方在腾冲市猴桥镇下街开设手机店售卖手机,同时与境外人员协商配合,在境内境外分别设立营业点,以“对敲”模式非法从事中缅货币双向兑换业务,通过提高兑换汇率形成汇率差来谋取利益。经2被告人核对确认,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坡某、陈某经营的“地下钱庄”在中国境内的兑换点进行兑换业务,资金交易累计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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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变相买卖外汇,是指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人民币偿还外汇方式,进行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最常见的变相买卖外汇情况就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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