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某因经期腹痛伴经量增多到医院诊治,术后次日,何某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全责。
女子经期腹痛手术后死亡
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承担全责

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致患者死亡应担责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丽表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中,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其不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违规实施“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应承担责任。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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