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猎捕未成功,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云南法制报

为满足口腹之欲,在保护区内非法持枪狩猎,最终因触犯法律,把自己“捕”进了监狱。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枪狩猎案件,案件当事人李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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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非法持枪打猎无收获

2020年9月的一天,李某因为“嘴馋”,遂携带父亲遗留下的一支猎枪,到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准备猎捕野生动物。


在山中走了1个多小时后,李某看到远处有几只鸟,随即扣动了扳机。然而,由于技术不过关,李某接连射击两枪均未击中猎物,最终李某未捕杀到野生动物。


随后,楚雄市公安局西舍路森林派出所接到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报案,称设置在保护区内的红外线摄像机拍摄到有人持枪打猎的视频。


接警后,民警通过走访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查获猎枪一支。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判 决

获刑八个月 枪支依法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法没收涉案枪支。


释 法

国家法律并非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支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是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才予以保护,普通的野生动物,如果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也会构成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爱护动物,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若以身试法,必受惩处。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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