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见义勇为身受重伤,谁来赔偿?


云南法制报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鼓励见义勇为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因见义勇为而受重伤的案件,判决9名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彰显了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


案 情

酒吧打工小伙见人打群架 上前制止被刺成重伤

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党某某受朋友邀约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建设路某酒吧喝酒,期间与一同喝酒的冯某某发生争吵,党某某邀约被告戈某某及其朋友到场,冯某某邀约被告杨某到场。


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期间杨某对戈某某及其女性朋友进行殴打,戈某某遂邀约被告黄某某帮忙,黄某某带其朋友被告刘某某到场殴打杨某。


原告范某当时在该酒吧打工,听到店外有嘈杂的打闹声就出去查看,到门口时就看到有多人正在追打一人,其中还有人在用刀砍人,被打者显然已经受伤,为避免伤者受到进一步伤害而危及生命,范某便冲出酒吧劝架,他先推拉开部分人对受害人的追打,看到有人正用刀刺向受害人头部,便一把将受害人推开,正好避开了刺向受害人头部的刀。但是行凶者恼羞成怒,便将尖刀刺进范某左腹部,范某随即倒地不能动弹。


旁人打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行凶者才停止行凶,范某被送往昆钢医院救治,共住院83天。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据了解,政府部门为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授予原告范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判 决

相关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实施制止行为时,黄某某和杨某等人正在打架斗殴,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均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法伤害。因此,参与打架的被告黄某某、刘某某、杨某系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党某某对打架斗殴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侵权人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被告黄某某、戈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父母支付。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366826.6元,判决全部由相关侵权人依法承担。


释 法

见义勇为行为是全社会倡导的良善价值观,依法受法律保护

承办该案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范玉表示,见义勇为是全社会倡导的良善价值观,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风险挺身而出的精神难能可贵,行为人并非对受伤风险预见不足,而是以牺牲自我的方式避免更大的伤害,因此,被告黄某某等人认为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诉讼主张错误,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范玉法官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打架双方并无关系,事发当天在酒吧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人打架后,不顾个人安危、冒着生命危险拉住黄某某而被其砍伤,应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对其身体所受的损伤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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