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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丽江市旅游条例》正式施行!
2022-03-01 18:14
来源:丽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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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广播电视台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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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8日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3月1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起广泛关注。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内容:旅游者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为回应社会关切,2月28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旅局、丽江玉龙雪山管委会、丽江市消防应急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就该条款进行了重点解读。
据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立法调研中,旅游景区反映不时有旅游者不遵守景区规定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导致被困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景区和相关部门均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提出了“这类行为急需从立法上加以规范”的立法要求。
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二十九条强调、强化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关规定,不是创新,而是延伸和补充。该条款秉承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谁过错、谁担责”的立法精神。制定该条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引导旅游者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尊重生命,维护安全,有效保障旅游者平安,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旅游秩序。如果旅游者在一些明令禁止探险的区域,明知有危险还要进行探险活动,这种情况下让组织者和旅游者承担一部分费用,能起到一定的引导、警示作用,可以减少探险事故的发生,也能避免浪费公共救援资源。
据玉龙雪山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虽然在景区开发、开放的游览范围(甘海子、蓝月谷、冰川公园、云杉坪、牦牛坪)均有户外救援设施、安全警戒红外感应探头、安全巡逻队员进行安全巡逻,并通过在景区票据上印刷提示、语音播报等方式引导旅游者安全游览,但是每年因不遵守景区(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者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事件有3到4起。景区安全巡逻队、玉龙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针对该情况也均是及时救援,无偿服务。但长此以往,不仅会给景区造成影响,同时不能让游人从源头认识到遵守景区游览规定,安全游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负责人建议,进一步完善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进行有偿服务的有关实施细则。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认为,景区景点中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往往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甚至无安全保障设施,旅游者不擅自进入其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很大,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或损失。《条例》规定“擅自进入的旅游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能起到有效引导、警示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该负责人还表示,将尽快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丽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表示,消防救援队作为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将有警必出,在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快速出动。
延伸阅读:制定《条例》二十九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采写:
全媒体记者 和世民
图片:赵庆祖
编辑:潘杨劲松
校对:张秋丽
二审:和继贤
终审:罗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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