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让豆芽卖相好,竟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云南法制报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系民生。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生产、销售“毒豆芽”的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系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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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21年七八月份,为了使豆芽卖相好,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买了100支“无根素”,在家中生产豆芽时使用,并将添加了“无根素”的豆芽运往鹤庆县城过渡农贸市场销售。

 
2021年10月27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庆县城过渡农贸市场的豆芽经营户李某某销售的豆芽(黄豆芽、绿豆芽)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被抽检的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
 
在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前期已被告知禁止在豆芽生产中添加“无根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无根素”添加在黄豆芽的生产过程中,并将添加了“无根素”生产出来的豆芽继续在鹤庆县城过渡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2021年11月1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再次对李某某在鹤庆县城过渡农贸市场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被抽检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为不合格。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已被告知禁止在豆芽生产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继续将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素”添加在黄豆芽的生产过程中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当庭宣判,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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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1

不得生产销售有毒豆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6-苯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苯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苯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2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每个人生存的基础,守护食品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切莫因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轻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任何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类违法犯罪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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