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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自放置捕兽夹,违法!
2022-02-18 19:25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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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老人家,坚持住,马上就到医院了。”近日,元江县公安局民警、辅警轮流背着一位老人在崎岖的山路上行走,满身是汗的他们还不忘安慰被捕兽夹夹伤的老人。
案 情
当日16时许,元江县公安局咪哩派出所接到一位老人报警称,他在山上干农活时脚被捕兽夹夹住了,需要救助。接警后,该所民警、辅警火速赶往现场,并联系消防救援部门前往救援。因报警人身处山岭深处,民警在前往途中随时与报警人保持联系,并让他大声呼叫以确认其所在准确位置。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努力,民警终于找到受伤的老人,此时老人脸色苍白地瘫坐在地上,被夹住的脚已经红肿。民警和消防员立即使用液压剪等工具将捕兽夹撑开,后用木棒卡住铁夹,将老人的脚从铁夹中挪出。由于地处半山腰,救护车无法直接到达,在场人员当即决定轮流将老人背下山。经过一个多小时,老人被转移至救护车内送往医院救治。
目前,元江警方正对捕兽夹的来源展开调查处理。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私设捕兽夹等狩猎行为对人和野生动物都极具威胁,涉嫌违法犯罪,公安和林业等部门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私自放置捕兽夹造成人或者野生动物受伤、致残等行为是违法行为,警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编辑:
马嘉
审核:
刀一波、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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