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任期结束需督导评估

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内容为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等七个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中国新闻网)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任期结束需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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